法國為申根國家之一,詳情請參閱申根公約國。
申根公約國
1.申根公約國自2001年3月25日起由十國增為十五國,即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及冰島,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,原則上,凡條件符合者,可一證照通行15國,但亦非毫無限制,一體適用,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。
2.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,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,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,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。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, 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,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,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,在此,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。
3.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華機構有:比利時(兼代盧森堡簽證)、荷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西班牙(兼代辦赴希臘簽證)、丹麥(兼代辦赴挪威簽證)、瑞典(兼代辦赴芬蘭簽證),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「落地簽證」。
4.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:
(一)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,如因改換班機,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,諸如電腦訂位號碼 、 抵離班機次等資料。
(二)確認訂妥旅館,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。
(三)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。
(四)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。
5.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,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(例如台北中正機場)途經兩個(含)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(例如分別在比利時及荷蘭機場)轉機時,必須辦理對各該國均有效之過境簽證(Transit Visa)。國人向申根國家駐華單位申請簽證時,請依(1)首先入境國家或(2)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華單位提出申請核發,以免遭拒絕入境。倘遇詢問時,即依上述(1)或(2)項考量,據實以答即可。
法國在台協會
地址:台北市105敦化北路205號10樓1003室
郵政信箱:台灣台北118-540號信箱
開放時間:9 :00 - 12 :00
電話:(886 2)35 18 51 77 , (02)3518 5151
傳真:(886 2)35 18 51 90
電子郵件信箱:iftaipei@netscape.net
http://www.fi-taipei.org/article.php3?id_article=324
簽證 http://travel.mook.com.tw/guide/guide_country21_info_VISA.htm
時間:受理時間─週一至週五上午9-12,兩個工作天下午取件
費用:依匯率不同略有調整。
地點:台北市敦化北路205號10樓
電話:02-2713-4103、2713-4239
注意事項:申請個人簽証必備文件:
申請表格
護照正本(效期必須在申請人返台後仍有3個月以上)
身份証影本
2吋近照
來回機票影本
財力証明(英文當月存款証明或旅行支票)
已確認之旅館訂房証明
申根國家旅遊行程表(可在簽証處索取)
法國適用申根簽證。持申根簽證可進入所有簽署申根公約的國家,而不必再單國申請簽證;至於該向那個國家辦理申根簽證。 原則上以行程中的第一個進入申根地區的國家,或停留最長的申根國家。目前加入申根公約的國家有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及希臘。 |